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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遺產

根據每個個案的不同情況,處理遺產所需的步驟可能有所不同

負責處理遺產的人通常被稱為「遺產代理人」,根據已故客戶有否訂立遺囑,在下文中,他將被稱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

  • 如已故客戶有訂立遺囑,該處理遺產的人士將被稱為「遺囑執行人」
  • 如已故客戶沒有訂立遺囑,將根據無遺囑法,其最近親通常被稱為「遺產管理人」

 

如您是遺產代理人,您的職責是:

  • 清點遺產中的所有內容並計算出總價值
  • 計算並處理所有應繳稅款
  • 申請有關處理遺產的法津文件,詳情請參閱下一節
  • 收取所有資產(如股票和投資)並清償任何債務,包括按揭和貸款
  • 將遺產分配給受益人

 

如您是遺產代理人,您可以決定是否

  • 自己處理遺產或
  • 委任律師為您處理部分或全部遺產

是否需要遺囑認證?

遺囑認證是一個通用術語,用於描述您可能需要申請處理遺產的合法權利的過程。

 

您需要遺囑認證以處理已故客戶的遺產。如果已故客戶的所有資產由聯名戶口持有,有關資產將轉交給聯名戶口持有人而毋須遺囑認證,但我們需要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以更新有關戶口資料1。聯名持有的按揭和保管箱,將有不同的處理程序,我們在以下步驟五的頁面中列出了更多詳細信息。

 

若已故客戶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0元,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遺囑認證。詳情請參閱以下「處理小額遺產」的頁面。

 

根據滙豐香港戶口一般條款及細則,如聯名戶口中其中一位戶口持有人去世後,聯名戶口中持有的資產將轉移給尚存的戶口持有人。

申請遺囑認證

該程序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申請:

  • 如果有訂立遺囑,遺產承辦處將確認遺囑是否有效,並發出「遺囑認證」
  • 如果沒有訂立遺囑,遺產承辦處會檢查申請人是否在法律上獲准處理死者的遺產。 遺產承辦處確認後, 將發出「遺產管理書」

 

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統稱為「授予承辦書」)是正式訂明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文件,同時授予遺產代理人根據資產及負債清單處理已故客戶資產的權力。

 

您可以在有用的聯絡資訊中找到遺產承辦處的聯絡資訊及相關表格,亦可向遺產承辦處的遺產管理官尋求協助。

 

如欲申請授予承辦書,請攜帶以下文件到遺產承辦處,以申報已故客戶所持有的所有資產:

  • 已故客戶的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
  • 已故客戶的身分證明/護照副本
  • 申請人的身分證明/護照副本
  • 授予承辦書申請人與已故客戶之間的關係證明正本或核證副本,例如結婚證明書,父母或子女的出生證明書
  • 已故客戶遺囑的正本連同一份副本,如有
  • 所有證明您有權獲得授予承辦書的任何其他文件正本

 

申請遺囑認證時,您需要攜同所有顯示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結餘的銀行存摺、結單及定期存款單。戶口結存之後可能會有變動。如您需要就有關戶口申領確認通知書/遺產承辦授予書尋求進一步建議,請諮詢您的律師並尋求獨立意見。

若您已向本行申請戶口資訊,相關資料(包括戶口截至去世當日為止沒有任何結餘)均需要記錄在授予承辦書中的資產及負債清單(該清單)。根據法律,銀行只能發放於該清單2中準確列明的資金和資產予遺產代理人。 該清單中記載的戶口詳情(包括銀行名稱、戶口號碼以及金額)必須準確無誤。「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的有關條文載於喪親指引

因此,如果戶口並未在該清單中準確列出,我們必須將您轉介到遺產承辦處以修改該清單。我們只能於修改完成後向您發放該等戶口中的資產。 有關該清單的樣本,請參閱喪親指引

 

如果已故客戶有租用銀行保管箱,您需要註明其所在分行的位置以及保管箱號碼。

海外遺囑認證

如果遺囑認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國家或地區發出,我們只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在該遺囑認證上重新蓋章後才可以採取行動。如果高等法院不能為此海外遺囑認證重新蓋章,您需要申請新的授予承辦書。 請參閱有用的聯絡資訊有關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網站以獲得更多信息。

處理小額遺產

如果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財產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且已故客戶沒有以受託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授予承辦書。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確認通知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他們的聯絡資訊請參考有用的聯絡資訊

如已故客戶的財產總額超過港幣50,000元,您需要到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有關遺產承辦處資訊請參閱有用的聯絡資訊

這是概覽頁面共5個步驟中的第4個步驟。

喪親指引 - 您可以保存或打印電子版本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