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处理遗产的人通常被称为"遗产代理人",根据已故客户有否订立遗嘱,在下文中,他将被称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 如已故客户有订立遗嘱,该处理遗产的人士将被称为"遗嘱执行人"
- 如已故客户没有订立遗嘱,将根据无遗嘱法,其最近亲通常被称为"遗产管理人"
如您是遗产代理人,您的职责是:
- 清点遗产中的所有内容并计算出总价值
- 计算并处理所有应缴税款
- 申请有关处理遗产的法津文件,详情请参阅下一节
- 收取所有资产(如股票和投资)并清偿任何债务,包括按揭和贷款
- 将遗产分配给受益人
如您是遗产代理人,您可以决定是否
- 自己处理遗产或
- 委任律师为您处理部分或全部遗产
是否需要遗嘱认证?
申请遗嘱认证
该程序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提出申请:
- 如果有订立遗嘱,遗产承办处将确认遗嘱是否有效,并发出"遗嘱认证"
- 如果没有订立遗嘱,遗产承办处会检查申请人是否在法律上获准处理死者的遗产。遗产承办处确认后,将发出"遗产管理书"
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统称为"授予承办书")是正式订明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文件,同时授予遗产代理人根据资产及负债清单处理已故客户资产的权力。
您可以在有用的联系信息中找到遗产承办处的联系资料及相关表格,亦可向遗产承办处的遗产管理官寻求协助。
如欲申请授予承办书,请携带以下文件到遗产承办处,以申报已故客户所持有的所有资产。
- 已故客户的死亡证明书正本或核证副本
- 已故客户的身分证明/护照副本
- 申请人的身分证明/护照副本
- 授予承办书申请人与已故客户之间的关系证明正本或核证副本,例如结婚证明书,父母或子女的出生证明书
- 已故客户遗嘱的正本连同一份副本,如有
- 所有证明您有权获得授予承办书的任何其他文件正本
申请遗嘱认证时,您需要携同所有显示已故客户截至去世当日结余的银行存折、结单及定期存款单。账户结存之后可能会有变动。如您需要就有关户口申领确认通知书/遗产承办授予书寻求进一步建议,请咨询您的律师并寻求独立意见。
若您已向本行申请账户详情,相关资料(包括户口截至去世当日为止没有任何结余)均需要记录在授予承办书中的资产及负债清单(该清单)。根据法律,银行只能发放于该清单2中准确列明的资金和资产予遗产代理人。该清单中记载的账户详情(包括银行名称、账户号码以及金额)必须准确无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的有关条文载于丧亲指引。
因此,如果账户并未在该清单中准确列出,我们必须将您转介到遗产承办处以修改该清单。我们只能于修改完成后向您发放该等账户中的资产。有关该清单的样本,请参阅有用的联系信息。
海外遗嘱认证
如果遗嘱认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国家或地区发出,我们只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在该遗嘱认证上重新盖章后才可以采取行动。如果高等法院不能为此海外遗嘱认证重新盖章,您需要申请新的授予承办书。请参阅有用的联系信息有关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网站以获得更多信息。
处理小额遗产
这是概览页面共5个步骤中的第4个步骤。
丧亲指引 - 您可以保存或打印电子版本以供参考。